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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中介费应该付吗?





今年10月我通过网络决定购买一套二手房。买卖双方委托中介公司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确定手续费为800元,随后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谁料,第二天中介公司向我表示,根据他们总部的要求,我们此次购房的中介费应为房款的1%,原因之一,是我的上家曾经在他们那里挂牌卖房,这说明我们是通过中介交易的;另外中介公司在买卖合同上敲章是要承担法律风险的,如果我不支付中介费的话,将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请问,我是否应该支付这笔中介费?

律师解答:

你是自己找到合适的房源由中介公司代办相关手续的,现在中介公司以上家曾经挂牌为由主张中介费。从法律上看,中介公司的居间代理和协助客户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完全是不同的概念。中介公司的居间行为指的是中介公司向上、下家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促成上、下家签订买卖合同的,上下家应当向中介公司支付一定数额的报酬。根据2003 年10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规范上海市居住房屋买卖、租赁中介经纪服务收费的通知》规定,中介公司可以按照房屋在交易中心登记的成交价的1%向上、下家收取中介费,其中包括为客户进行权籍调查、使用状况调查、行情调查、确定成交意向并订立交易合同、办理产权过户这几类服务。如果说单一地委托中介公司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按上述规定,中介公司可以向下家(即买方)收取300元,其中包括上、下家过户手续资料收集、报告、确认、确权时间约定;代收代付应由客户支付的税、费;完成所有交易过户、户口迁移、房屋入住手续服务。此外提供何种服务,中介公司都应当与客户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委托事项、收费标准,且中介公司在完成委托后方能收取中介费。

如果情况确实如你所说,那么你只须支付给中介公司300元作为办理过户手续的费用。你提到中介公司称,他们在买卖合同上盖章是要承担法律风险的,这种说法有“敲竹杠”之嫌。如果中介公司自愿接受委托代理,那么加盖公司公章是《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第一条及其附件六规定之形式要求,中介公司以此作为主张中介费的理由没有依据,除非中介公司不接受单一过户委托代理。

直接交易的房屋买卖者,单一委托时一定要与中介公司以书面形式明确委托事项,其实类似的服务最好直接委托律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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